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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与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由

以质疑韩寒代笔事件为例兼评网络舆论暴力

 

萧瀚

 

缘起

 

以对无涉公权的普通公民进行恶意推定(无根据或微弱根据对普通公民进行罪错猜测)为基本思维特征,以诽谤、造谣、谩骂等人身攻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舆论暴力,是互联网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的一种舆论现象,此次质疑韩寒代笔事件可谓达到巅峰与癫疯状态。

 

与极端管制时代不同的是,目前相对管制的言论自由状态,只管制对伪公权具有抗衡性质的言论,而放任对普通公民具有侵权性质的言论,导致了许多人沿着被严重毒化的惯性思维将批判和攻击的矛头指向平民而非权力。这种现象随着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匮乏,在当代中国已成为令人闻之色变的社会毒瘤、思维癌症。若不进行有效清理,这一毒瘤将继续扩散,严重败坏舆论空间,制造惨剧和无谓的冲突,以至于民间社会限制权力无方,践踏私权有能。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私权和言论自由这两个重要概念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以此次质疑韩寒代笔事件为例,剖析舆论暴力中存在的诸多谬误与思维误区。

 

一.私权的面向

 

关于私权本身,我在《私权与言论自由》和另一篇即将发表的两篇评论中已经做了解释,现在要补充讨论一下私权所面向的领域。

1. 面向平等保护的私权

 

通常而言,私权具有保护意义上的平等性,即甲的私权与乙的私权都应该被平等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数量是不相同的,但得到的不受侵犯的保护程度却应该是同等的。在与公权力无涉的状态下,每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也是同等的,甲的名誉与乙的名誉都应得到同等保护。因此,私权在享有同等保护权的同时,也负有同等尊重的义务,即甲之私权不可无端侵犯乙之私权,私权只有在受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以出于自我保护的必要而将入侵的私权击退回其应有边界内。

 

我的自由是你的自由的边界,你的自由是我的自由的边界。因此,当没有可靠证据证明私权侵犯他人私权,以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其他人不得动用自己的私权和公权力或社会权力侵犯他人的私权,这是公民权得以保障的基础,也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必要条件。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都只能在受保护以及应该受保护的活动半径内活动,一旦越出,就可能造成侵权,侵权破坏了“得其应得”的基本正义。

 

以上述原理进行检省,包括微博在内互联网上迄今为止种种针对具体人的人身攻击性言辞,尤其是主动而非被动反击性质的人身攻击性言辞,通通具有侵权的特性。微博等网络媒体上的私权处于严重的相互践踏状态,由于人格权的情感性与精神性和无形性三大特征,在其被相互侵权时,未直接地表现出物质利益的损失,但已经严重地伤害了许多人。更可悲的是,本来具有尊重他人习惯的人也会因人格权被践踏,且无救济手段或救济手段成本过高而转而从受害者经反击而变为侵权者。

 

上述现象在此次质疑韩寒代笔事件中,可谓历历在目,私权的相互践踏可谓怵目惊心。且不论疑韩派主将们毫无根据的所谓质疑(以分析作家的文学性虚构作品来论证作品非作家本人所作本身就是可笑甚至可耻的,涉嫌恶意构陷)对韩寒的伤害,双方骂战过程中的种种不堪更是清晰可辩。由于侵权的成本很低(比如一句话,甚至一个词),个体的侵权情节也不严重,被侵权人既无法用讲理的方式说服侵权者,也不可能针对侵权者的某句话去起诉,因此,微博上的侵权处于极度放任状态,毫不自律的人们之间进行着一场没有硝烟的自相残杀,进行着思维上高度残忍的精神与人格屠杀。

 

2. 面向与私权不对等的公权

 

由于政府的存在(无论具体政府在法理上是否具有合法性),人们的私权处于被公权或伪公权侵犯与践踏的危险。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其职责是保护私权,以及保护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秩序,由于其所具有的对私权的强制力能力,因而也对私权具有很大的威胁性。而缺乏合法性的伪公权,虽然打着为公众谋福利的旗号,但其所作所为通常是在剥夺人们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基础上,肆意侵犯私权,例如没有合法征税权的征税就是抢劫而不是征税。

 

由于私权面对公权或伪公权的孱弱地位,西方宪政制度在保护私权以及私权的共和时,从私权本身中衍生了诸多保护私权对抗公权的私权工具,例如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请愿自由、结社自由等政治自由,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宪政制度为了保护私权,防止公权力作恶,在人们的普通私权上增加一些更具有保护性质的自由和权利,但这些自由和权利通常只能针对公权或伪公权,而不能针对私权,如果将这些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拿来对付与公权无涉的平民,必将导致私权的僭妄和私权的践踏,倘若缺乏有效的民间制衡甚至司法的保护,就会造成多数人暴政的恶果。

 

二.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面向

 

1.主要面向政治、面向政府

 

所谓政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解释,就是处理众人之事,也就是处理公共事务。前文已述,为了保护私权,也为了保护真正的公共利益,宪政制度在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请愿自由、结社自由等政治自由,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利都是针对政府,针对公权力或伪公权的,而不是针对普通平民的。比如,针对公权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宪政国家都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因为公权力没有人格权,不存在被诽谤、侮辱的问题(政府官员因其身份导致人格权部分受限,但并不丧失全部),而普通公民则有人格权,若对普通公民施以无限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严重侵权。在缺乏言论自由等政治自由却泛滥着东长西短、三姑六婆传统的中国,在长期刑民不分传统的中国,绝大部分国人根本不分公私,不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即使分也不能正确地分,例如将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未必就真的是公共利益)无限扩大,而极端鄙视私权,误用乃至滥用言论自由践踏私权也就不足为奇——这一现象已在质疑韩寒代笔事件中表现得极为充分。

 

2.部分面对与公共事务相关时的公众人物

 

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美国法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出言论自由可以针对公众人物的理论与实践(没有公权力或与公权力无涉但又众所周知的公众人物,以及特定事务中被卷入的有限公众人物,因被诽谤等侵权而成为公众人物除外)。但这种针对是有限制的,即只有在公众人物与公共事务相关时,言论自由才可以适度地针对公众人物。因此,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可以针对,二是针对得适度、有限度。

 

可以针对,是指当某一种涉及某个或多个公众人物的现象或情况需要澄清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言论自由可以指向特定的公众人物。例如,此次韩寒被疑代笔,因为涉及高度知名的公众人物的诚信问题,这社会诚信可以作为公共利益。

 

应当适度与有限度,是因为不掌握公权力以及与公权力无涉的公众人物在人格权方面与普通公民所差无几,公众人物被社会大众议论,是古往今来都十分普遍的现象,当这些议论稍稍过界,不涉及侵犯公众人物的基本私权时,公众人物在其获得较大社会资源(财富与名望、地位)时,承担一些没有实质性损害的微弱侵权(例如不可以无端侵犯其财产权、人身权,只能承受低程度的人格权受损),并非毫无道理,而且这也与其所享受的利益与相应的义务承担是匹配的。但是,这种对公众人物的侵犯从来就不属于公民权与私权范畴的自由与权利,而只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个体不得已要承担的精神权利的损害。既然是损害,就必须谨慎,必须尽可能非恶意。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独立司法权的国度,一个人的人格权遭到严重损害,常常得不到基本的司法保护。因此,在针对不掌握公权力或者与公权无涉的公众人物时,尤其要遵循宁可错放不可冤枉的善意原则。

 

此次疑韩事件中,一部分网民甚至媒体针对韩寒的质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质疑的基础是人为的,即质疑之前并不存在关于韩寒有代笔的内部纠纷,即韩寒从无署名权纠纷问题,并没有任何人自称是韩寒的代笔;因此,从相关度来衡量,韩寒被卷入此次事件纯属有人刻意逼迫其就范,所谓作家诚信,在此次事件中是被刻意伪造的伪公共利益;

 

第二,对韩寒的质疑是非善意的。从麦田到方舟子到彭晓芸等诸多疑韩派主将的做法上,可以看到一个明显事实,疑韩人士不接受韩寒任何解释,下一轮的质疑与上一轮的澄清之间不存在连续性,质疑A,韩寒解释A,质疑者又质疑B,并不对韩寒的澄清抱着听取与辨析的态度,而是直接无视或者完全不接受,更没有对自己可能存在的错误有任何自省与道歉的表示,这样的“质疑”其实是在一种封闭性、独断论的伪逻辑体系中的自说自话,无论他们采用了事实关联分析法,还是进行文本分析法,都是如此,因此,这样的质疑直到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早已违背善意质疑、澄清事实这一基本质疑伦理,是严重败坏舆论伦理的恶意诽谤;

 

第三,疑韩人士在以强大的舆论力量逼迫韩寒自证清白过程中,韩寒越是辩解,越是回击莫须有的质疑,就越是激怒他们死死地认定“韩寒就是有代笔”这一顽固的偏见,是恶意推定的典型例证。

 

由此可见,此次疑韩代笔事件是个完全莫名其妙的事件,是个刻意罗织、恶意构陷、故意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恶性事件,严格地说与言论自由毫无关系。

 

三.丢人现眼的部分公共知识分子

 

此次疑韩事件中,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将质疑韩寒视为正常的言论自由,他们既对此事的前因后果视而不见,也对具体“质疑”过程中极其明显的恶意偏袒维护,而他们的认知基础,就一个抽象的“公众人物”概念,仿佛将韩寒打成公众人物,就可以肆意羞辱诽谤,无所不用其极。

 

这些在微博上关注者动辄数万、数十万的知名公共知识分子,打着中立的旗号,打着不应该压制言论自由的旗号,默认、支持甚至怂恿疑韩派的种种恶劣行径,因此揭开这些人既不公共也无知识的面纱,对于未来的公共议论会有助益。

 

部分公知怪论1.韩寒是五毛,打击他就是打击五毛,所以支持韩寒的也是五毛。

 

驳辩:此次疑韩闹剧是否与韩寒此前的三篇杂文《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相关,这不得而知,有许多人将韩三篇视为韩寒已投靠官方当五毛的标志,虽然他们除了这些文字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不管是否视韩寒为五毛,韩寒作为公众人物被这样怀疑,不能算是过于离谱的侵权,或者说韩寒承受这样的怀疑是其作为影响力巨大的公众人物可以承受的侵权。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难道对五毛就可以肆意无根据地诬陷诽谤?可以完全不顾及他们的基本人格权而无根据或捏造根据怀疑他们在最重要的生活领域是骗子是小偷?只有立场,没有原则,只论目的,不论手段,这样的思维方式将是十分恐怖的,与垬AB团大屠杀、延安整风、反右、文革等极权思路完全不谋而合。

 

部分公知怪论2.韩寒是个虚假的偶像,必须要推倒偶像,所以应该对此现象进行全面解构,包括像麦田、方舟子这样的“质疑”。

 

驳辩:这种怪论的逻辑错误在于“稻草人谬误”,就是事先树立起一个虚假的靶子,然后为了打击这个虚假的靶子而伤害具体人。喜欢或不喜欢韩寒,是每个人都可以自行选择的个人偏好,喜欢他的人很少会崇拜他,再者即使崇拜他,只要不作恶,也是人的自由,别人有什么干涉的权利?孙海峰教授说“韩寒只是个正常青年,在这个时代里反而显得稀缺了。他的精神气质是平民式的,与满脸崇高的圣人英雄背道而驰。他激活了人们对常识、常理、常情的回忆,与对他的欣赏崇拜毫无关系。一边崇拜韩寒、一边批判他没达到神的标准,暴露了极权主义受虐狂们饥渴的乡愁。”可谓极其到位的论断。

 

部分公知怪论3.对韩寒不管怎么质疑都是言论自由,谁也不应该阻止这样的质疑,如果质疑出了问题,法律会解决。

 

驳辩:前面已说过,言论自由是一项政治自由,通常针对政府、公权力,而不是普通公民。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只要其被卷入的事务与公权力无关,就不能按照对待政府对待公权力那样对待普通公民,因为普通公民有与其他公民一样受保护的完整的基本人格权。如果言论自由在一定情况下有必要针对公众人物,就必须选择一种与对待公权力不同的方式进行,因此,质疑要适度,要有根据,要善意,因为他们也是人,是跟任何不掌握公权力的你我他一样的普通人,有基本的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如果因为被质疑对象是公众人物,就可以对他们进行无根据、无限度的诽谤和恶意构陷,那么就不存在不可侵犯的人格权——要知道,就连死刑犯也是有不可剥夺的人格权的。普通人难以自证清白,不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也无法自证清白,许多时候就是掌握了最强大资源的政府也无法自证清白(但政府被冤枉,并不会有真正的损害,只会帮助他们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和责任感),因此当言论自由指向特定的公众人物而不是与公权相关者时,完全不担心伤害的放任行为是一种极度自私、残忍的思维方式。任何社会,在私权领域的完整受保护,从来都是主要靠自律而非法律,倘若一切都交给法律来解决,任何社会都没法运行。上述怪论的思维病灶,主要在于不清楚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自由的性质,同时还隐含着对人格权的蔑视,是一种纵容蠢驴冲进瓷器店肆意践踏无需阻止的思维方式。

 

部分公知怪论4.既然言论自由是一项政治自由,不适用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那么这意味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言论可以肆无忌惮,毫无边界。

 

驳辩:此论是极少数人持有的,也是此次事件中见到的最可笑最无耻的论调,根本不值一驳。可参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

 

部分公知怪论之5.既支持麦田方舟子他们的质疑,也支持对他们的反对声音,应该保护麦田方舟子们的言论自由,也要保护反对他们的言论自由。

 

驳辩:这个观点极其具有迷惑性,看上去十分中立。这是一些平时看上去十分优雅有教养的部分公共知识分子所持的意见。他们犯的错误,就是不知道言论自由不是一项普通私权,而是主要用于针对公权力或伪公权、政府官员等的政治自由。因此,当它有必要偶尔用于公众人物时,必须要进行适当调整,将恶猜公权改为善待公民,将恶意推定改为善意推定,将基本无边界改为有严格边界。对有些私权的保护,必须不遗余力,而不是肆意践踏。这种怪论意味着当一头蠢驴冲进瓷器店践踏瓷器的时候,既要保证蠢驴践踏的权利,又要保护大家阻止蠢驴践踏的权利,说穿了,就是支持自相残杀。

 

部分公知怪论之6.支持麦田、方舟子等对韩寒的质疑,因为既然当年对余秋雨可以质疑,对范志毅可以质疑,对郭美美可以质疑,那么对韩寒也可以质疑。

 

驳辩:此论是在此次事件中最具有迷惑性,也是对质疑派最具辩护能力的论调。但也是错误的。

 

得再强调一遍,言论自由是一项政治自由,当它不得不适用于无涉公权的公众人物时,必须要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像针对公权力那样对待——即不能恶意推定,不能逼人自证清白。前文已经说过,此次疑韩完全是人为的,并无任何正常的署名权纠纷出现在前。因此,这样的一起事件中,必须要检查其起源的正当性,起源已不当,后续再肆无忌惮,那是什么正当性都没有的。

 

另外,不同的公众人物,被卷入的公共事务也不一样,针对他们的舆论除了在“善意推定”之外,还需要视具体情形进行具体调整。余秋雨vs.肖夏林案中,肖夏林所写的内容并非推断,而是此前已有风传,此其一;其二,余秋雨被疑获得深圳市政府给的别墅,这已涉及公权力(范志毅、郭美美的事也类似,都已涉及公权力,虽然并不深,但这是对他们的质疑,言论限度更大的原因,但依然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不顾及他们的基本人格权);其三,肖夏林并非不接受余秋雨的解释澄清(这便是善意),只是认为无需道歉;其四,余秋雨作为官方多年来的亲密战友,肉麻地吹捧深圳市政府只是其一贯表现之一,有根据地怀疑、并非无端地推论他拿了政府好处并不会在实质上构成对其人格的损害。韩寒则不同,麦田、方舟子等人的质疑并无事先明确的征兆;二,韩寒无涉公权力;三,麦田等人迄今未有接受韩寒任何具体解释与澄清的说辞,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这便是恶意),而且在从质疑走向诽谤的路上变本加厉,而麦田道歉之后出尔反尔亦让人齿冷,至于方舟子自十年前开始的所谓打假从来不知道歉二字怎么写,无论是否有人指出其错误;四,韩寒迄今为止的文章,都没有吹捧政府,将其诬为五毛,本已损害其名誉。

 

持有这些怪论的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其不公共就在于没有能力辨析针对韩寒的此次质疑闹剧到底有多少公共性,倘若要净化整个社会的诚信道德,那么质疑公权力无疑是最有效的,而将那么大精力放在质疑一个知名作家的诚信上(关键在于并没有有力证据表明韩寒存在这样的问题),显然本末倒置,莫名其妙。

 

持有这些怪论的部分公共知识分子,也暴露了他们的极度无知,我敢断定,这些人一定没有读过(或者即使读过,也没读懂)联合国《民权公约》(这是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公共议论者必读的重要文本),将原本应该针对公权力与伪公权、政府与政府官员以及与公权相关者的言论自由,不当地适用于普通公民(公众人物也得有限度),将一个极其可能严重侵犯私权的错误行动视为一场正常的公共行动,将一场逼人(普通公民)自证清白的转基因文革视为社会净化运动,既表错了情,伤害了当事人,还误导了许多旁观者。

 

在一条公民社会逐渐成长的道路上,对大众具有一定引导力的人们,如果不懂得尊重私权,不懂得私权高于公共利益,不懂得言论自由的主战场是针对垄断了几乎所有资源的暴力者和暴利者,一边对强大的伪公权力噤若寒蝉,一边对弱势者大打出手(与公权无涉的公众人物在没有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地方也是弱势者),那就是破坏公民社会,败坏公共理性。如蒙田所说,趾高气扬和摇尾乞怜是一回事。

 

勇敢面对公权与伪公权,维护自己正当的私权,同时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私权,自由只存在于这样的状态之中。践踏私权所能带来的唯一后果就是奴役,今天奴役他人者,明天必被他人奴役;今天迫害他人者,明天可能被他人迫害。奴人者自奴,这是千古不易的定律。

 

                                           2012年2月7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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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天台人,号雲邊居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版权声明:本博客所有作品均属于作者本人,非我本人作品若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作者授权在此发表,本人作品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不得转载。非我本人作品在此发表者,亦不得从本博客转载,经作者本人许可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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