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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的规则
 
萧瀚
 

无规矩不成方圆,交流也一样,无规则,无交流。从网络论坛、微博等地方看,无数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对于言论自由的本质、功能等各方面都不甚了了,由此导致许多交流困境,本文目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言论自由既是一种自由,也是一种民主性权利。为此,言论自由的规则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作为自由的言论自由,首先是言论者的基本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开发表关于公共问题言论的自由——被窝里的肉麻情话、私人饭桌上的话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它们没有规则的限制,言论者自己调整即可,与社会权力、公权力都无关。

作为民主权利的言论自由,其实是公民行动的一种形态。如果言论自由无用,公权力就不必取缔它,恰恰是其严厉的取缔行为,表明了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具有巨大的效能:即“观念决定行为”这一基本定律会给人带来自由精神与行动,而这通常是公权力最恐惧的。

民主精神下的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目的是要体现制衡原则,即公权力借助国家资源,拥有巨大权力,它是强者;公民是分散的,个体的,是弱者,因此在言论领域,应当给公权力较多限制,而赋予公民批评公权力的自由相对而言大得多。

本公共交流规则就是在这上述含义以及中国具体情形基础上拟定。

1.      重每个人言论的自由,其含义是当他人在说自己的事情时,应尽可能尊重,如果参与讨论,当以善意为基本原则,除非其内容涉及公共问题,一般没有资格采用批评性表述,即使是建议性表述也未必是有资格的。熟人之间的调侃性言论除外,当事人自己掌握尺度。

2.      对于他人就公共问题发表的言论,可以就内容争论,倘若内容中涉及具体第三人,当视该第三人的身份而确定批评性言论的尺度,若是政府官员则其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个人权利受限,若是公民,其基本人格权应被尊重和保护。

3.      就公共问题发表的评论性言论,若未涉及第三方普通公民,而只是涉及公权力及其掌权者,采取何种言说方式是言论者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公权力没有人格性权利,不需要考虑公权力的“人格”是否会受损——因此,批评公权力的言论必然包括一切通常被视为最恶毒的谩骂、嘲讽、挖苦等内容。

4.      就公共问题发表的评论性言论,若涉及第三方普通公民,通常只有该第三方普通公民触犯了良法与良好社会公德才应该受到批评性对待,同时在批评犯错公民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们的基本人格权,不得以侮辱人格的方式进行。

5.      第四条所谓良法,当指良心可资赞同的具体规范,但中国法律恶法累累,从中篦出具体良法规范遵照之很困难,因此,建议直接参照《联合国民权公约》的规则以确定法之良恶。

6.      第四条所谓良好社会公德,当指良心可资赞同的风俗,其底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勿施于人。”但由于诸多原因,这种良好的社会公德,常常标准各异,唯遇具体情况时,各方循规则而辩,方有可能达成普遍共识。

7.      若就具体问题发生争论,应在追求真理及人道主义总原则基础上,遵循尊重事实、尊重良法与公序良俗、尊重形式逻辑三项分原则。

8.      讨论者双方或多方,讨论时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遵循基本的言论自由和平等发言准则,前者参见前述各条,后者遵循两项规则:若无特别明显证据,不进行不良动机猜测;若无特别明显证据,不假定对方缺乏对话的知识能力。

9.      当有明显证据表明辩论者违反第八条时,可以结束辩论,既可以悄无声息(例如终止辩论,包括微博上的拉黑),也可以明确表态,但依然应当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作出。

10.  辩论有时需要一些基本默认共识,包括基本价值观共识,例如“不得杀人”、“不得撒谎”等;知识共识,例如对一些基本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共识。当有明显证据表明辩论者之间缺乏默认共识时,可结束辩论,也可以先进行寻求默认共识的讨论。

11.  批评性言论,针对公权力,可以有罪推定,也可无罪推定;针对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公民,只能无罪推定。针对公权力可风闻言事,即无证据地“瞎猜”,针对普通公民,只能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12.  对于维护公权力损害普通公民正当权益的公共人物,可以比照公权力方式对待。对于维护公权力损害普通公民正当权益的普通公民,应当按普通公民的批评标准对待。对于非掌权者应当始终尊重其人格。(这一条我自己做得也不好)

中国盛行集体主义,热愛抽象概念(比如民族、国家、地区)的言论大行其道,当有人的言论冒犯了这种舆论环境时,冒犯者常常遭到集体主义者的暴力性言论围攻。中国盛行偶像崇拜,并由于教育制度的混蛋,导致许多人对一些政治人物,的历史功罪缺乏基本了解,从而盲目崇拜他们,并且对一切批评这些偶像的人进行语言暴力的攻击。这些现象在现代法治标准下,都是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规则只是一个粗略的讨论版大纲,欢迎批评、增补。在具体的言论自由实践过程中,还将产生更多的细则规范,那些规范不可能是写在纸上的,而是融入言论者的言论行动中。其实,所谓交流规则,也是民主程序的一种,规范的民主程序是保护自由,并促成人们从自由通往共和的桥梁。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自由、民主、共和的训练场。

                                          2010124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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