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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随想
 
萧瀚
 

1. 中青报发表的报道(那怎么能叫报道呢,奇怪),违背了最基本的新闻职业伦理,中青报怎么会变成这样,匪夷所思。希望中青报依然是卢跃刚的中青报、李大同的中青报。

2. 不管李庄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司法程序必须保护他的基本人权。程序正义应该保护所有人,不仅仅保护天使,也要保护魔鬼,不能保护魔鬼的程序,也不可能保护天使。

3.  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决不能用搞运动的方式,以前的“严打”滥杀了多少人都无法统计,教训被遗忘了。常规的刑事司法一旦搞成运动式的诸如打黑打白的,只能是抹黑或黑吃黑。

4. 法治国家里,都有一些基于特殊职业而来的刑事作证豁免权,例如律师、牧师,目的是为了他们所服务的对象能对他们彻底诚实,这样才能让这些职业的从业者完整地从业,让当事人得到完整尽职地服务。

5. 美国人也恨律师,认为许多律师昧着良心帮助真正的罪犯开脱刑责,这是一个不完美社会的不完美代价,他们知道如果改变现有的律师制度只会更糟,不可能更好,所以他们忍着。法治精神的态度是:“宁可错放三千,不使一人冤枉。”而专制制度则相反。

6. 我已经说过N遍,还要再说一遍: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几乎完全无法保障基本人权的,它连国际底线标准都达不到。这样的一堆狗屎制度(这是对狗屎的侮辱,向狗屎道歉)导致了当今大量律师无法承接刑事案件,如果哪天我下决心去做刑事辩护律师,那就做好了坐牢的准备。

7. 北京律协“期望并相信重庆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李庄的案件。”在一个几乎完全无法保护基本人权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这么说是无耻的。作为非政府官员,非公务员,人民对公权力正确的态度,就是恶意推定,除非他们经过公开而严格的正当程序证明了自己的公正。

8. 《刑法》306条款被法学界视为恶法,这个思路本身就是错的——问题主要不出在实体法,关键在于相应的程序法是不是能尽可能公正地完成其善,遏制其恶。问题恰恰出在刑事诉讼法上,邪恶的程序法加上基本正确的实体法是恶中之恶,比没有正确的实体法还要恶——它不但作恶还掩盖了恶。

9. 实体法《刑法》固然恶法累累,但与《刑诉法》相比,则是小恶见大恶。《刑事诉讼法》才是举国第一大恶法。不对这部恶法进行根本性修订(甚或彻底推倒重来),我们每个人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最底线的救济。一国的刑事法专家都不注重程序法,那么这个国家基本上就是法盲之国。

10.  美国最伟大的刑辩律师丹诺,曾因涉嫌贿赂陪审团而受审,但他为自己赢得了辩护。公正之法当然不可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但关键是要以正当程序保障。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任何蔑视手段伦理的做法最终都会导致惨剧——甚至可以说目的越伟大,结果越悲惨。

11.  正当程序虽无法达到绝对正义,但是它或许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正义,既然人是不完美的,就不能要求人制定的制度完美。宪政民主法治等制度正是建立在人的不完美性基础上,如丘吉尔言“民主是最差的制度,如果没有专制。”追求别的正义可能会出错,但追求程序正义犯错概率最小。

12.  刑法与刑诉法最典型地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特征:实体法烧香,程序法掏枪——即“好话说尽,坏事干绝”。话说回来,刑法本身也是一部恶法,它因制定了68条死刑罪名列世界刑法吉尼斯纪录。故上述概括应改为:“好话说不尽,坏事干不绝。”——因为在中国只有更,没有最。

13.  许多国人好用“好人”“坏人”讨论刑事司法问题,他们眼里,好人要保护,坏人则随便。这是毛“一个指头九个指头”论翻版,最后九个指头变成一个指头,好人被成为坏人。刑事司法问题上,必须坚持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正当程序审判被确定为“坏人”,都必须假定是“好人”。

14.  如果允许政府不经正当程序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就等于承认我们自愿被奴役;如果允许政府这样对待律师,那么最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当我们被政府奴役之际,没有一个律师能为我们做什么。为李庄的程序正义呐喊,就是为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正当权利呐喊。

15.  我一直认为薄熙来是一个有政治抱负的人,现在也没改变这看法。但是,在目前中国官僚制的集权模式下,权力不受限制本身就可以让他作出许多恶来——重庆打黑便是一恶!在一个恶制度之下,一个掌权者的最高美德如果不是改变恶制度本身的话,那么就是什么都不做。

16.  转型时代,渴望出现大政治家是正常心理。正因为此,对有能力的掌权者更要加倍警惕,雄才大略者如果没能改变恶制度本身,其有为之治往往会遵循无限制权力本身的逻辑而成祸害(例如朱镕基)。唐德刚曾叹息康有为该改名无为,一个没有权力者尚且如此令人担忧,更何况手握重权者。

2009年12月20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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