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Francisco de Goya. La fragna (The Smithy).
c. 1812-1816. Oil on canvas, 181.6 x 125 cm.
 

雲邊居士按:

本文发表于本期《新世纪周刊》,发表时有删改。

2010年1月4日的《新世纪周刊》,是胡舒立团队入主该刊之后的试刊(印量较少不易买到),正式出刊日定于1月11日,敬请感兴趣的朋友到时关注。

2010年1月5日於追遠堂
 
仁慈的平等
 
萧瀚
 

吴英因违反现行《刑法》自行集资3.8亿元,而被浙江金华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此死刑事件再次成为人们热议对象。

死刑本应当是一个有基本常识和理性者反对的酷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法治国家,往往也仅仅适用于暴力犯罪领域。然而,现行《刑法》因其规定了70种死刑罪名而在国际人权学界、刑罚学界名闻遐迩。

姑不论自行集资的行为是不是应该被定为犯罪,即使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被定为犯罪,还可以被判处死刑,具体到吴英自行集资这件事,是不是就应该判她犯罪,并处以死刑?

即使按照现行《刑法》,吴英自行集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如果存在着与她类似的经济犯罪情形而未被判处死刑的,为什么她就应该被判死刑?

今年七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受贿2亿元被判处死缓,当时网上一片质疑,质疑其为何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质疑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感,但不符合更高的理性的正义——因为这种质疑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貌似吻合,其实质却是一种追求血腥的平等,而不是仁慈的平等,仁慈的平等应该是质疑其他类似案件中的罪犯为什么被判处死刑。

包括《刑法》在内,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都应当朝着人道的方向努力,而不是朝着残忍的案例看齐。

法律,就其精神而言,存在着一个多价值位阶的序列,司法的统一是一种价值,司法的人道也是一种价值。

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人道的司法是基于法律之外的超验正义,基于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对生命权的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人也好,制度也罢,都应当尽可能地愛护任何人的生命,无论他们是什么人,这是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底线规则。因此,这是底线伦理,也因此是最高价值,任何其他价值都不应与之冲突。

在这一底线伦理和最高价值之外,还有其他许多价值,例如追求司法的统一也是一种价值,并且是十分重要的价值。一国的司法倘若无法统一,同样的规则不能适用该法本应适用的地域全境,那么这部法律就会成为具文。

但是,由于立法、行政与司法各项权力之间的分立和限权在中国都还是一个路漫漫其修远的未来,立法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问题,再者司法也不独立,因此司法在其过程中,即使没有任何干扰,在其国内法冲突之下,其结果也常常难以全国统一,甚至荒诞不经的。再夹杂了行政权的直接干涉以及司法本身的不独立或者权力放纵,都会破坏司法的统一性。

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寻求司法统一是不可能的,于是就会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例如,一些微妙的因素导致了有些同类案件在各地的司法结果不但不统一,还参差百态,让人黑白莫辩。就如上述同样是经济犯罪,陈同海被判死缓,吴英却被判了死刑,按理说,受贿的恶性远远严重于自行集资,为何罪行较轻的反倒死刑?这不是简单的差别,而是司法过程对法律理解上的巨大冲突,是保留生命和剥夺生命的生死相隔。

为此,司法统一是一种需要去追求的价值,然而,这一追求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别的问题,即统一的司法应该按照何种精神统一?仅仅是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去统一,还是在法条基础上追求法律精神的统一?是明知法律残酷依然追求严刑峻法的统一,还是尽可能对法律进行人性与仁性解释与适用的统一?是在各个价值位阶序列上以低价值从属于高价值的统一还是罔顾高价值的低价值统一?

这些问题原本都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问题。前文已述,现行《刑法》因其规定了70种死刑罪名而成为国际刑法学界笑不出来的笑柄,不论其在其他领域的死刑罪名,仅以其在经济类犯罪中,以最严格的标准衡量,也至少有二十四种罪名都可以适用死刑,它们是:

1.生产、销售假药罪(14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41)、3.走私武器、弹药罪(151)、4.走私核材料罪(151)、5.走私假币罪(151)、6.走私文物罪(151)、7.走私贵重金属罪(151)、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151)、10.走私固体废物罪(155.151);11.伪造货币罪(170)、12.集资诈骗罪(192.199)、13.票据诈骗罪(194.199)、14.金融票证诈骗罪(194.199)、15.信用证诈骗罪(195.199)、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1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18.抢劫罪(263)、19.盗窃罪(264)、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21.组织卖淫罪(358)、22.强迫卖淫罪(358)、23.贪污罪(382)、24.受贿罪(385.382)。

从对生命权最基本的尊重角度看待,上述任何一种罪行,都可以用死刑对待确是匪夷所思的,它将生命之外的经济利益置于生命权之上,违反最基本的人道精神,这样的《刑法》,是一部离刑罚人道主义这一国际主流十万八千里的血腥之法。

如此情势下,司法在适用这些死刑罪名的条文时,只要有机会,都应该尽可能将法条往人性与仁性处解释和适用,以尽可能弥补被立法所践踏的生命权,而不是尽可能往相反的即严刑峻法方面解释与适用。

当人们在质疑xxx被判处死缓,为什么陈同海没有被判死刑的时候,生命权本身就已经处在危机之中,正如整六年前的2003年底,举国舆论甚嚣尘上,最后置刘涌于死地之时,那些主流民意,他们追求的不是正义的公平,只是在追求一种残酷的平等,而司法居然屈从于这样的民意,这是当代司法的耻辱。

价值序列说,是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的重要思想,他用“偏好”来解释人们对至善的追求——也就是对高位阶价值的追求,他曾说:“人‘不应心系短暂易逝之物’,‘至善’乃是一种不参与时间变换之物。”可以肯定的是,尊重生命权将是人类存在一天就一天不会改变,不会“参与时间变换”的价值,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人们的“偏好”,因为它就是至善的一种。

以生命的名义,祝贺陈同海活下来!同样以生命的名义,也愿吴英能活下来,愿吴英们都能活下来。

2009年12月24日
 
话题:



0

推荐

萧瀚

萧瀚

110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浙东天台人,号雲邊居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版权声明:本博客所有作品均属于作者本人,非我本人作品若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作者授权在此发表,本人作品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不得转载。非我本人作品在此发表者,亦不得从本博客转载,经作者本人许可者除外。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