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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说明:“罪错递增规则”与“递罪”
 
萧瀚
 

罗昌平先生新著《递罪:政商博弈的郴州样本》(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年1月版),以郴州官场腐败的调查为主体,是一本展示当代官场权钱交易的纪实性著作。

罗先生曾邀我为他此书写推荐语,我的推荐语是:

“王亚南先生研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时说:‘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昌平这本书体现了上述论断的当代意义。”

本书的书名与我自己多年来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罪错递增规则”相似,而且罗先生在序言以及正文中也都着重提及。由于当时光顾着看书中的故事,而没有注意他在这个我很熟悉的问题上的具体表述,以至于未能及时提醒,现就此做点马后炮的说明。

“罪错递增规则”最初是在2005年聂树斌事件中写的一篇评论中使用的,那篇文章的标题是“聂树斌定律:公权力罪错递增规则”(最初发表于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lafi.asp?id=12424),在那篇文章中我说:

“错误或者罪行的多米诺效应,第一个小错推动第二个稍稍大一点的错,以致最后错得不可收拾,其中后一个大错是为了掩护前一个小错不被发现,到最后西洋镜戳穿的时候,当事人还要热情地讴歌一番纠错的完美。

一般而言,这种公权力的出错纠错过程如果完整的话,一般会经历下述六个阶段:

1、因权出错(罪);2、将错就错(罪);3、铸成大错(罪);4、死不认错(罪);5、昂首认错(罪);6、颂扬纠错(罪)。”

2009年6月18日,《南方周末》发表了拙作《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其中有个段落我再次提到罪错递增规则:

“缺乏制度性、常态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必然自大颟顸,常常视公民权若无物,这在那些缺乏特定社会监督的日常公共事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其横暴施展的公民权障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现象,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上述内容来自我的新浪博客追遠堂《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完整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eeq6.html),发表在《南方周末》时编辑做了一些改动:

“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0226

罗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有下面这段话:

“本书中,我重点提到一个概念——递罪原则(或递错原则)。

所谓递罪原则,是指存在多个、连环的错综行政行为,一旦第一个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政的错误或犯罪,由此之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将自动采取制度性护短的决策和行动,于是公权力针对公民权的侵权劣举将在连环谎言的包装与护卫下得以顺利实施,由此无限度地侵害弱者。

递罪原则的运行具备如下要素:

●存在并适用于高度集权的公权力系统之内;

●权力施暴带有公开性、连环性与自动性,以及谎言包装下的“合法性”;

●不创造财富,但有利益交换,包括官吏的敛财、商贾的暴富以及缓冲地带的掮客空间;

●自上而下的塔状结构中,受害的是位于最底层的公民权利。

递罪原则是相对于纠错机制而言的。民主与法制社会良好的纠错机制,正是其自我修正的一种制度设计。而递罪原则恰恰相反,其存在并蔓延的土地或温床,是不受制衡与监督的公权力。它通常自大颟顸,肆无忌惮地视公民权于无物,一旦遭遇阻碍其大行其道的公民权时,便以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正义行为强行碾过。

这一概念的得出,始于我与知名学者萧瀚的一次对话,主题是湖北邓玉娇案。”

我可能会在许多文章中继续使用“罪错递增概念”概念,为避免读者误解,特此说明。

2010年2月4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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