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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维坦:斯托米的天
 

雲邊居士按:

本文是为本期《新世纪》周刊的法眼栏目而写,发表时有删改,标题改为《谁有碍于社会稳定》,现将原文发表于此。鉴于版权关系,本文谢绝转载。

 
NGO与社会正义生态
 
萧瀚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被莫名撤销——其实并非莫名:在过去的这一年里,北大及其法学院屡屡相逼,直到现在这一结果。这个享有盛誉、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做出过长期贡献的NGO组织遇到了来自权力部门的巨大困难。

一个社会正常的正义生态通常取决于这样几个条件:全社会的正义共识,即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安排;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民个人的自由精神和民主素养。

上述四个条件各自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需要,同时相互之间也处于互动状态——这种互动不是正向的良性互动便是负向的恶性互动,不存在零互动状态。

由于人群共同体生活的一般特征,在上述四个条件中,制度性和社会性的两项条件尤为重要,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对于促成正常的正义民情和提高个人自由度、社会共和度具有规模效应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它们是促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条件。

如所周知,当代中国的制度安排中,对于公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还基本上是空白,尤其是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丧失其必备的中立性,从而遭到其他权力的干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缺乏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极度贫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相对于公民权的幼弱无助,最能校正制度之弊的力量主要来自社会性的群体自组织力量,毕竟个体抗争的力量有限。而被北大撤销的“中心”十多年来,做的主要事情就是帮助无助的妇女们维权——在去年著名的“邓玉娇案”、“李蕊蕊案”中都有他们的身影,弥补制度性的公平正义匮乏,这种以其法律专业知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之举,正是理性和良性的,它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全社会的正义生态,增进了全民福祉。

然而,或许正是“中心”这样温和、理性、专业的校正制度之弊的NGO行动,让某些部门产生了过度反应的恐惧。

据报道,北大在撤销该“中心”的所谓理由中,居然会有该中心接受海外资助这一项,这是极其荒唐的。任何NGO组织有自由接受捐助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即使是中国的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过NGO组织不许接受海外资助(这说明立法者至少还知道这样规定是荒唐的),只要接受资助的NGO组织没有做任何不正义之事,没有人、机构、权力部门有取缔它的理由。

据说撤销该“中心”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所谓“介入敏感案件过多”,这个理由就更可笑了,“敏感案件”之类的提法出自北大及其法学院之手,更是毫无法的概念了,法律意义上,案件无所谓敏感不敏感,大学把自己当作党政机关了,也就毫无尊严可言,彻底践踏了这个蔡元培先生的大学的学格。而它背后若隐若现的教育部或其他部门是否能够珍视NGO组织对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呢?其实,恰恰是这些NGO组织的介入,才常常将政府与人民的剑拔弩张缓解下来,它们是鸡蛋和石头之间的面饼,避免鸡蛋一触即碎,也避免了石头的彻底无道。

不得不说,北大及其所代理的“有关部门”对于NGO的恐惧是不必要的。不但不必要,甚至是愚蠢的。即使以“稳定压倒一切”这样的思维来分析这个问题也是与其相悖的:到底是让公民彻底无助地遭受公权力蹂躏更符合稳定原则呢,还是让公民在NGO组织帮助下获得一定的公平正义更容易使社会稳定呢?

打击、刁难、取缔NGO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要粉碎社会的自组织力量,让公民处于单子化的无助状态,这种状态使得幼弱的公民权彻底裸露在强大的不受监督的公权力之下,导致其无法维权的悲惨境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表明,把公民权碾为齑粉能给社会带来长治久安,历史恰恰表明了相反的教训:肆意践踏人民权利因其严重败坏社会正义生态,从而不但无助于稳定,还会严重破坏稳定,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恶果。

当代中国如一艘在深海上调整航向的巨轮,怎样调整才能不出海难事故是个高难度的话题。纵观近170年来的历史,缺乏强大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缺乏正常的社会正义共识,缺乏普遍而广大的个体自由精神,迅疾的社会运动不但不能给民族带来福祉,还会带来严重灾难,所谓欲速则不达。然而,这样深具破坏性的社会运动往往不是民间社会自行有意识活动的产物,而多是被不受限制的公权力的胡作非为逼迫所致。

从历史的纵深处,尤其能看到一个显在的悖论:权力阶层中的有识之士往往希望能够调整权力运行的方式,以便使得权力行使不那么邪恶,而权力互联网本身却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绑架力量,当它与人性中的苟且与软弱相结合的时候,就会出现权力的运行依靠人的惰性和短视作恶,掌权者却又因为科层制的责任分级分摊而误以为自己可以免责,于是就会出现掌权者与被侵犯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有必要问一句:取缔“中心”的这一行为,是否只是上述权力运行规律下某位掌权者的一时情绪,而官僚科层制就以自己的方式,各级大小官僚以自己不必担责的臆想逐级执行了这一决定?

在此有个悖论:最有可能制约不受限制与制衡的公权力的,是各种NGO等社会性自组织力量,而它们的生存本身却同样受制于这他们要去制衡的公权力。“中心”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正是这样的历史与现实处境,当代中国尤其需要培育各种各样以NGO组织为代表的社会自组织力量。然而根据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我们无法指望不受限制和制衡的公权力本身发善心善待社会自组织力量,而只能依靠诸如“中心”之类NGO组织本身的坚定信念,还得由公民个体的觉醒来给社会自组织力量充电。

坚定的NGO内核配以千千万万看似零散实为最终力量的个体公民精神,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安全阀。如此,既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不至于遭受没顶之灾;同时使得公民权和公民精神缓慢地从幼弱走向成熟。这正是公民社会的未来愿景,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未来社会可能需要抵御疾风暴雨式动荡的安全之锚。

如此,这个社会才有可能看似缓慢实则稳步踏实地完善社会正义生态。

2010年4月8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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