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0807 李昌奎案:真问题与伪问题 / 萧瀚
 

李昌奎案:真问题与伪问题

 

萧瀚

 

因为言论自由的缺失,这国的公共议论总是呈现出伪问题争论热火朝天的景象(包括以前的我自己,甚至现在),而讨论真问题不是被屏蔽,就是声音寥落,或者被那些热衷于讨论伪问题者不屑地讥为偏激而置之不理。

 

此次李昌奎案也是一如既往地不免于激烈争论伪问题,而本文将一如既往地“偏激”,让那些热衷于讨论伪问题的人们提高心脏承受力,一直是我的一大愛好,本文也将继续。

 

一.大背景与具体司法

 

自1979年以来,尤其是1982年伪宪法颁布迄今,中国逐渐形成邓小平统治以来所形成的“新法家”性质的所谓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我之所以称其为“新法家”体系,是要表明它本身部分延续秦以来的旧法家体系特征:官僚政治以治“术”统治人民,而非以治“理”还人民以自治。同时,它也有20世纪中叶中共建政以后的极权特征。但在统治方面,都依然保持严刑峻罚、制造恐怖、刻薄寡恩的基本特征。

 

因此,如中共所宣称的“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中国当代之“法”便是官僚阶级限制、剥夺人民自由与权利,以维护其抢劫、杀人统治的阶级统治工具。这套“法律”体系被命名为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国家保护人权为目的的法律原本不是同一个概念。这就是大背景。

 

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没有合法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法的正当程序,整个法律体系是伪法律体系,司法体系是伪司法体系。以此衡量,绝大多数案件的司法,并无合法性,至于有没有正当性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在此,需要简单说明一下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即合法性是抽象的正当性,正当性是具体的合法性。陌生于法治专业问题的朋友,不妨这样理解,假如你去饭馆吃饭,你要了一份水果沙拉,结果服务员给你上了一盘青草,但青草里混了一颗樱桃,整盘草不是你要的,但这混在其中的那颗樱桃却是可以吃的,这草因为不是水果,所以没有“合法性”,但这“樱桃”是你愿意要的,代表“正当性”。

 

二.李昌奎案的司法是否具有正当性

 

在公权力缺乏总体合法性的现状下,当代一切司法都不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案件因此就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如果因司法总体不合法性而否定每一个具体个案司法,无助于分析个案本身的具体性、复杂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正当性。

 

李昌奎案的司法是否具有正当性,这要看李昌奎案从刑侦到判决这整个司法过程是否遵循了程序正义原则,这包括刑侦过程有无刑讯逼供等侵犯李昌奎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审判过程中,法官是否存在渎职等腐败问题,以及法官是否遭到他们能力之外司法权受各种干扰的问题。

 

从目前报道情况来看,至少到二审判决之前,李昌奎案似乎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也就是说,李昌奎案的司法程序可能具有正当性。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的基本原理出发,那么此案的实体结果也可能因程序正义而在实体上也应当得到尊重。

 

三.死刑存废问题上的真伪民意

 

民意,只有在人民根据合法的法律享有基本人权,并且其所受的最低限度教育与此相匹配,在了解“法”应该是关于正义的规则这一基本性质时,其所自由无碍发表的意见,才可视为真实的意思表达。我们不能将一个被欺骗者根据错误信息进行的表达当作他的真实想法。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别人把你卖了你还帮他数钱,这数钱之举,不能被视为真民意。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教育从未独立于权力,从未独立于中共管制,从未独立于中共意识形态的灌输。因此,中国存在着数量极其庞大的如朋霍费尔说的被刻意培养出来的愚民,他们没有现代公民应从教育中获得的正常公民知识、正常法知识,他们被刻意塑造为支持中共伪政权在各个领域里的暴政,即使他们因自身权利受到中共侵害,也常常只有基于直觉的反感,而缺乏理性上对暴政的系统认知。因此他们也许在某个切身的具体问题上反对暴政,但涉及更大范围,与自己直接利益稍远的时候,就无法辨析;或者他们只是反对针对他们的暴政,却支持对别人的暴政;甚至他们还会支持针对他们自己的暴政,以为那是为了国家利益不得不承受的牺牲。这些愚民在62年的历史上,总体而言,一直是中共暴政的支持者,镇反的时候支持镇反,反右的时候支持反右,文革的时候支持文革,只要没有枪毙到他们,他们也支持中共枪毙任何一个人,无论被枪毙者是张志新还是林昭,是聂树斌还是佘祥林,是药家鑫还是李昌奎。

 

缺乏基本公民知识、权利知识、权力知识,以及缺乏正常的底线法的知识,在此基础上的所谓民意,我以为是伪民意,而非真民意——面对中共《刑法》规定了68种(现在是55种)死刑还能支持死刑,这无论如何不可能是真实的民意。当然,即使是在法治国家,例如美国,受过正常公民教育的美国人里,也有许多人是支持死刑的,但他们的支持死刑与中国人支持死刑的认知起点是不同的。在有合法立法、有程序正义、有司法独立、有新闻自由之国,支持死刑有它建立在警惕权力基础上的边界;而在权力不受限制的中国,没有合法立法,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新闻自由,刑讯逼供举国泛滥,如此情况下无权无势者支持死刑,只能说是因为死刑没有降临到自己时无意识地支持滥杀无辜。我们只有假定正常人都有反对滥杀无辜的基本善意,否则无法建立一个社会,因此,一切在客观效果上支持滥杀无辜者,都应当被假定为是被欺骗的结果。因此,缺乏公民教育而导致的对死刑的支持应该假定为非自愿支持,而是被洗脑后的支持。正如赵越胜先生所言,在公共生活意义上,大量中国人还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人。

 

四.两个并非不重要的问题

 

1.是不是错判

 

假定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的二审中遵循了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那么即使大众认为其实体结果不可接受,司法本身也具备正当性。错判分两种,一种是轻罪重判,一种是重罪轻判。法治国家通常只纠正第一种错判(但也只纠正显失公平的),而不纠正第二种错判。其基本原理是,司法独立前提下,司法就是法官个人运用良心适用法律,只要是人就会犯错,一定程度上容忍法官个人无违良心的失误,是司法独立题中应有之义。但这种容忍必须与保护人权这一基本价值观吻合,因此,非有违良心的轻罪重判若显失公平则必须纠正,这是为了保护罪犯的人权,而这也不涉及对法官的惩戒;而无违良心的重罪轻判,则制度上不予计较。法治国家以一事不再审原则(就一件涉案事务,公民只有被司法骚扰一次的义务,除非对罪犯有利)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而中国的再审制度,在涉及重罪轻判部分则是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这一国际惯例的。

 

因此,基于世界法治通例,李昌奎案的司法若无涉司法腐败、无涉程序不正义,其二审终审的结果应当具有正当性,民意可以质疑,但同时应尊重其司法结果。极而言之,即使在实体是重罪轻判的,也不应再去反复无常。

 

2.该不该启动再审程序

 

不知云南高院是不是在民意压力下,还是在最高院压力下,目前决定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我认为,只有一种情况下应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有新的证据表明,李昌奎可能存在更多应该被减轻刑罚的情节,即李昌奎可能获得比目前死缓更轻的刑罚。

 

五.司法追求独立中的困境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http://news.qq.com/a/20110713/000001_2.htm)这也许表明了云南高院部分法官追求司法独立——至少独立于民意的决心。喊杀的民意也许不能直接干涉云南高院,却可以通过最高法传递到云南高院,我不知道此次再审是不是就是这个结果。如果是这样的,我希望云南高院在追求司法独立过程中,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既独立于伪民意,也独立于强权。虽然我知道这很难。

 

2003年底的刘涌案,正是震天的喊杀声促使最高法提审并处决刘涌,那些喊杀者在遂了愿之后,有没有想过,如果你反对某个大贪官判死缓而要求判死刑,最高法会提审改判死刑吗?就是最高法在所谓尊重民意幌子下,他们也是有选择的。如果真的如他们所标榜的尊重民意,那么拆迁早该在司法公正之下绝迹。

 

结语

 

关于废除死刑的呼吁,我已经写过很多,最近一篇是《直面药家鑫案再谈废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188eb.html),因此本文重点不在谈废死,而只是在废死理念的基础上谈李昌奎案本身。

 

虽然废除死刑的根本性理由是敬畏生命,但即使以功利主义眼光看,废死在功能和效果上也都将使得社会更倾向于和平而不是暴戾。许多人认为废死不现实,现实是什么?绝大多数人认为死刑应该废除是一种现实,绝大多数人支持死刑也是一种现实。每个人的观念都是构成这个庞大社会群体观念的一部分。不管别人持有什么观念,至少于我而言,就是在观念上我也不做刽子手(正当防卫情形下的杀人是唯一例外)。

 

如果云南高院抗拒不了权力,而在再审阶段作出违反前述“一事不再审原则”的错误司法决定。我一方面理解,一方面遗憾,并且对所谓独立于民意的司法赞赏的同时保持蔑视,蔑视的同时保持赞赏。

 

但愿云南高院能在独立于民意的同时,也能独立于权力,这是我对此次李昌奎案的一点期待。

 

2011年7月18日於追遠堂

 
话题:



0

推荐

萧瀚

萧瀚

110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浙东天台人,号雲邊居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版权声明:本博客所有作品均属于作者本人,非我本人作品若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作者授权在此发表,本人作品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不得转载。非我本人作品在此发表者,亦不得从本博客转载,经作者本人许可者除外。   

文章